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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天科技四宗违规财务存漏 董事长薛枫等吃警示函

2019-04-22 22:20:3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科技”,300615.SZ)存在2017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会计估计变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控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存在缺陷四宗违法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此外,时任董事长薛枫、时任总经理林艳金、时任财务总监秦杰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深圳证监局分别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2017年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会计估计变更未经审批和披露、内控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存在缺陷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欣天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欣天科技应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8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8〕9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

经查,你公司2017年12月31日对1年以内部分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不准确,导致2017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48,326.18元。

二、会计估计变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2016年年报披露应收账款无信用风险组合的范围为:押金及保证金、纳入合并范围的正常经营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2017年年报中增加了“确定无收回风险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上述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你公司未予以公告。

三、内控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和《薪资管理制度》规定凡工作满半年以上的人员,均可享有相应年终奖。2015年、2016年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并分别计提和发放了年终奖377.92万元、644.91万元,2017年未发放年终奖,但2018年4、5月,你公司未履行决策程序向部分员工发放特别奖。你公司在奖金核算、审议程序、发放人员范围及时间等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

此外,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部分会计政策变更、业绩预告等内幕信息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8年8月前未制定用印登记制度,也未制作用印登记台账;在上市前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代发部分工资补贴。

四、财务管理存在缺陷

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2017年关于直接材料成本合并的财务核算方法不合理,导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营业成本中的料工费不能反映真实归集情况;你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如未妥善保存生产领料单等原始单据;你公司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不一致,如与部分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你公司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验收完毕后,产品风险才转移,但实际财务核算中,你公司以货物办理报关并完成清关手续确认收入。

你公司上述2017年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会计估计变更未经审批和披露、内控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存在缺陷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照上述问题并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妥善保存会计核算原始单据,确保收入、成本、费用等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基础上夯实财务核算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薛枫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薛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8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8〕9号)要求,我局对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

经查,公司2017年12月31日对1年以内部分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不准确,导致2017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48,326.18元。

二、会计估计变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招股说明书、2016年年报披露应收账款无信用风险组合的范围为:押金及保证金、纳入合并范围的正常经营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2017年年报中增加了“确定无收回风险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上述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予以公告。

三、内控管理不规范

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和《薪资管理制度》规定凡工作满半年以上的人员,均可享有相应年终奖。2015年、2016年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并分别计提和发放了年终奖377.92万元、644.91万元,2017年未发放年终奖,但2018年4、5月份,公司未履行决策程序向部分员工发放特别奖。公司在奖金核算、审议程序、发放人员范围及时间等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

此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部分会计政策变更、业绩预告等内幕信息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8年8月前未制定用印登记制度,也未制作用印登记台账;在上市前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代发部分工资补贴。

四、财务管理存在缺陷

检查发现,公司2016年、2017年关于直接材料成本合并的财务核算方法不合理,导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营业成本中的料工费不能反映真实归集情况;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如未妥善保存生产领料单等原始单据;公司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不一致,如与部分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验收完毕后,产品风险才转移,但实际财务核算中,公司以货物办理报关并完成清关手续确认收入。

公司上述2017年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会计估计变更未经审批和披露、内控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存在缺陷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艳金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8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8〕9号)要求,我局对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

经查,公司2017年12月31日对1年以内部分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不准确,导致2017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48,326.18元。

二、会计估计变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招股说明书、2016年年报披露应收账款无信用风险组合的范围为:押金及保证金、纳入合并范围的正常经营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2017年年报中增加了“确定无收回风险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上述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予以公告。

三、内控管理不规范

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和《薪资管理制度》规定凡工作满半年以上的人员,均可享有相应年终奖。2015年、2016年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并分别计提和发放了年终奖377.92万元、644.91万元,2017年未发放年终奖,但2018年4、5月,公司未履行决策程序向部分员工发放特别奖。公司在奖金核算、审议程序、发放人员范围及时间等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

此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部分会计政策变更、业绩预告等内幕信息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8年8月前未制定用印登记制度,也未制作用印登记台账;在上市前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代发部分工资补贴。

四、财务管理存在缺陷

检查发现,公司2016年、2017年关于直接材料成本合并的财务核算方法不合理,导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营业成本中的料工费不能反映真实归集情况;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如未妥善保存生产领料单等原始单据;公司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不一致,如与部分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验收完毕后,产品风险才转移,但实际财务核算中,公司以货物办理报关并完成清关手续确认收入。

公司上述2017年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会计估计变更未经审批和披露、内控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存在缺陷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秦杰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秦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8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8〕9号)要求,我局对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

经查,公司2017年12月31日对1年以内部分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不准确,导致2017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48,326.18元。

二、会计估计变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招股说明书、2016年年报披露应收账款无信用风险组合的范围为:押金及保证金、纳入合并范围的正常经营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2017年年报中增加了“确定无收回风险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上述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予以公告。

三、内控管理不规范

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和《薪资管理制度》规定凡工作满半年以上的人员,均可享有相应年终奖。2015年、2016年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并分别计提和发放了年终奖377.92万元、644.91万元,2017年未发放年终奖,但2018年4、5月,公司未履行决策程序向部分员工发放特别奖。公司在奖金核算、审议程序、发放人员范围及时间等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

此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部分会计政策变更、业绩预告等内幕信息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8年8月前未制定用印登记制度,也未制作用印登记台账;在上市前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代发部分工资补贴。

四、财务管理存在缺陷

检查发现,公司2016年、2017年关于直接材料成本合并的财务核算方法不合理,导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营业成本中的料工费不能反映真实归集情况;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如未妥善保存生产领料单等原始单据;公司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不一致,如与部分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验收完毕后,产品风险才转移,但实际财务核算中,公司以货物办理报关并完成清关手续确认收入。

公司上述2017年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会计估计变更未经审批和披露、内控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存在缺陷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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