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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控股实控人黄光苗之兄违法持股 隐瞒一致行动人

2019-04-22 22:19:0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显示,黄光亮未向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报告其通过前海君至实际持有中洲控股股份的情况以及黄光亮与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置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被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证,黄光苗为黄光亮的胞弟,黄光苗为中洲集团创始人,自1993年起至今担任中洲(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黄光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洲控股第一大股东为中洲置地,持股比例为47.37%。黄某苗为黄光亮的胞弟,是中洲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集团”)持有中洲置地95%股份。

2015年10月,黄光亮借用亲属黄某龙和黄某伟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深圳市前海君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君至”),并安排下属开立前海君至证券账户。黄光亮实际控制前海君至,可以实际支配登记在前海君至证券账户名下的股份。截至2016年6月30日,前海君至持有中洲控股460万股,持股比例为0.69%,为中洲控股第九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黄光亮通过使用前海君至证券账户持有“中洲控股”股份,与中洲置地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前10名股东之间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黄光亮未向中洲控股报告其通过前海君至实际持有“中洲控股”股份的情况以及黄光亮与中洲置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前10名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黄光亮未依法告知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黄光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当事人:黄光亮,1964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光亮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黄光亮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光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洲控股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置地”),持股比例为47.37%。黄某苗为黄光亮的胞弟,是中洲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集团”)持有中洲置地95%股份。

2015年10月,黄光亮借用亲属黄某龙和黄某伟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深圳市前海君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君至”),并安排下属开立前海君至证券账户。黄光亮实际控制前海君至,可以实际支配登记在前海君至证券账户名下的股份。截至2016年6月30日,前海君至持有中洲控股460万股,持股比例为0.69%,为中洲控股第九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黄光亮通过使用前海君至证券账户持有“中洲控股”股份,与中洲置地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前10名股东之间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黄光亮未向中洲控股报告其通过前海君至实际持有“中洲控股”股份的情况以及黄光亮与中洲置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前10名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黄光亮未依法告知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定期报告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光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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