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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一周两领证券处罚:大连涉诈骗 虎门私卖私募

2019-04-22 22:17:1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7号)显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原负责人赵某在未经过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是东莞证券一周之内第二次领罚。此前,4月12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07号)显示,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存在营业部原负责人于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遗失两宗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007号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

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

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原负责人于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二是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遗失。你营业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岗位制衡失效,未能有效防控风险,在空白凭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你营业部应改进合规管理,加强对重要空白合同的管理。你营业部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你营业部应在2019年5月1日至2020 年4月30日期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19年4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7号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原负责人赵某在未经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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