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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 直面“套路贷”“软暴力”等热点问题

2019-04-10 10:53:47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全国扫黑办昨天(9日)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办理扫黑除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等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并一一回应了热点问题。我国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恶势力”违法犯罪应该如何处理?对于“套路贷”“软暴力”等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如何在法律上予以认定和惩罚?怎么处置涉黑恶财产才能真正实现打财断源?

热点一:为什么要出台四个意见?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陈一新介绍:“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

陈一新说,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全国扫黑办组织公开发布四个意见是具体落实党中央开展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完善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的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必将对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全面深入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热点二: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总体要求是什么?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分析,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共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8000多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维护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

热点三: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哪些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除了是否具有“诈骗”性质、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姜伟举例说:“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实践中,“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协助办理公证的”这些人分工合作,将如何处理?

姜伟表示,明确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等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热点四: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遵循什么原则?

财力决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分析:“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

依据意见,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陈国庆介绍,同时也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热点五:如何界定“软暴力”

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提到了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杜航伟介绍:“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自杀。”

依据《意见》,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等都属于“软暴力”。杜航伟表示,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陈一新表示,针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黑恶势力“保护伞”认定、依法打击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问题,将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办案意见,为高质高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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