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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违法遭罚30万 驻点销售保险

2019-04-02 23:39:0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显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存在驻点销售的违法行为。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此外,时任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银保哈尔滨本部负责人白洋对此承担直接责任,黑龙江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被处罚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白洋)

当事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与丽江路交口西南侧街汇智金融B座第22-24层

负责人:刘剑飞

当事人:白洋

身份证号:23010519800707XXXX

职务:时任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银保哈尔滨本部负责人

住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存在驻点销售的违法行为。时任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银保哈尔滨本部负责人白洋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二十六条及《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责令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处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白洋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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