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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完整版

2019-03-06 21:22:42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七)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完整版

服务指南编号:2602

服务指南编号:2602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发布日期:2019年1月

实施日期:2019年1月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七)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注: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2)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3)证明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材料。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4)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变更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并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变更申请表》。

取得准予变更许可后,应交回原《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三)延续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期满换证申请表。

取得准予延续许可后,应交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四)注销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注销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缺少相关资料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补充材料。

(三)海关总署审核、决定:海关总署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如准予许可,送达相关资质证书;如不予许可,将以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告知企业原因。

九、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海关总署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海关总署。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附件: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申请表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1]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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