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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税收优惠

2019-02-18 11:07:31 浙江日报

  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

  根据《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

  “这次减税政策本着‘顶格优惠+叠加享受’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最大限度让利纳税人。”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家标准上浮20%;对招用吸纳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上浮50%。此外,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此次优惠政策。(记者 金梁)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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