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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发布 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

2018-11-26 10:55:58 央广网

央广网福州11月24日消息(记者张子亚)记者从福建省教育厅了解到,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正式印发。该标准对办学投入、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该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此外,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根据该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同时还指出,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福建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备案。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各地新定标准的,应当按各地新定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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