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保险>>

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违法虚增员工工资 用于费用支出

2018-08-17 10:14:2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浙江保监局〔201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及经理陶小华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浙江保监局对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对陶小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虚增员工何某某的工资,向其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发放工资381984.37元,并利用代为保管该银行卡的便利,将上述款项取现后,向何某某自行保管的尾号为7662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转存其实际工资148317.67元。

何某某离职后至2018年3月,该公司编造向何某某发放工资的事由,向其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发放工资125733.58元,并利用继续保管该银行卡的便利,将上述款项取现。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套取资金359400.28元,用于该公司业务渠道维护等费用支出。

陶小华,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经理,从2011年1月20日起任职至今,且在任职前的2010年9月起已实际承担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职责,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举报人提交的举报信、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出具的关于向何某某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对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经理陶小华等人的调查笔录、何某某的劳动合同及离职申请书、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代为保管的何某某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何某某的工资发放清单、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陶小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