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菱日联银行天津分行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隐藏不良贷款,被银保监会天津银监局罚款人民币270万元。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三菱日联银行天津分行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天津银监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年。
以下为处罚原文:
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银监罚决字〔2018〕3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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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 (二)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 (三)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 (四)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 (五)隐藏不良贷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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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7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天津银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7月30日 |
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银监罚决字〔2018〕3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 个人姓名 |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
单 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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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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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 (二)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 (三)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 (四)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 (五)隐藏不良贷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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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年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天津银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