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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07-25 09:29:19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2018-033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伊宁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县环罚〔2018〕第Ⅰ014号,给予伊犁公司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伊宁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日对伊犁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含氰废渣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破氰处理,直接堆存于尾矿库内;2、未按照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要求开展尾矿库周围地下水环境监测;3、含砷废渣未进行固化,直接运送至尾矿库喷洒水泥浆后进行堆存,不符合环评要求;4、未对使用金蝉药剂的尾渣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伊宁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县环罚告字〔2018〕Ⅰ001号告知伊犁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伊犁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伊宁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请求撤销伊县环罚告字[2018] Ⅰ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决定,对伊犁公司冶炼厂给予免于处罚。伊宁县环境保护局收到伊犁公司申述申辩后经集体审议认为,伊犁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减免情形,不予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的规定,伊宁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伊犁公司作出罚款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1、3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贰拾万元罚款,针对违法事实2的违法行为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该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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