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投资>>

七部门: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以上对外投资重点督查

2018-04-24 15:44:5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4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七部门下发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 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将被重点监督。

《办法》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为其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

《办法》称,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分工,充分利用商务部汇总收集的信息,动态跟踪研判对外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运行、国家利益、行为规范、安全保护、汇率、外汇储备、跨境资本流动等问题和风险,按轻重缓急发出提示预警,引导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对外投资健康发展。

《办法》提出,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办法》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