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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印发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8-04-19 14:02: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官网获悉,《黑龙江省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全省组织开展“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猪屠宰监管、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黑龙江省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农质发[2018]4号)的工作部署,全省继续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畜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生猪调出大县为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主要措施:

1、饲料生产环节:一是加大饲料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走进饲料生产企业,送法律上门,让饲料生产企业知法、守法,提升饲料产品安全意识,从生产源头上杜绝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品。二是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饲料生产企业行为,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记录制度。

2、养殖环节:一是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三是着重做好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及出栏检测。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五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六是鼓励和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3、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三是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监管,禁止无检疫证明,无收购贩运记录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四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养殖场(户)要求进行管理。

4、屠宰环节:一是做好辖区内牛羊、生猪屠宰厂(场)摸底统计工作。二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三是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四是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科学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区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环节监管。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兽用抗菌药经营环节监管。加大对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假劣兽用抗菌药,依法实施清缴销毁并追根溯源。三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组织实施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强化超标产品后续处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户)兽用抗菌药使用的监督巡查力度,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宣传培训活动,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切实提高基层养殖者用药能力和水平。

(三)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

(四)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在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重点打击无证收购运输、非法添加等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奶畜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化管理,监管制度常态化,散户养殖规范化等开展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的发证管理。严格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结合奶站和运输车动态变化情况,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奶站和运输车。二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按照农业部总体部署,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全省生鲜乳和收购站进行全覆盖抽检,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增加散户奶抽检频次,加大奶畜散户养殖规范管理力度。三是强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加大随机检查比例,加强对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堵塞安全隐患风险漏洞。

(五)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饲料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执法办案。把查办案件作为兽药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行为。针对兽药非法添加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二是加强饲料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针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对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存贮和销售等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明确重点时段、重点企业及重点区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兽药、饲料打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等活动,普及兽药、饲料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知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宣传饲料兽药打假工作及其部署,同时组织技术推广、执法监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开展现场咨询活动,指导养殖者辨识假劣兽药、饲料,依法投诉举报维权,提升兽药、饲料产品安全意识。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完善兽药、饲料打假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针对假劣兽药、饲料举报案件,构建快速处置机制,防范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突出责任落实。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建立监管名录。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落实《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建立兽药、饲料和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黑牧安监﹝2017﹞174号)要求,同步建立规模以上兽药、饲料和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三)狠抓执法办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四)加强协调联动。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地要按照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案件信息实行月报的制度要求,明确专人,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请各市(地)于4月24日前确定一名同志做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畜产品安全监管处,邮箱:xmjaqjg@163.com。

各市(地)级畜牧兽医部门请分别于2018年7、10月和2019年1月的5日前报送截止目前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8年7和2019年1月的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月畜牧兽医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8年12月10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报送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马海涛;传真:0451-82625847。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及时将专项整治中的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向相关部门请示汇报。联系方式:

1、畜产品安全监管处

马海涛

电话:0451-82622140 邮箱:xmjaqjg@163.com

2、医政药政处

吴海涛

电话:0451-82627954 邮箱:xmjaqjg@163.com

3、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张波

电话:0451-82625661 邮箱:13945151499@163.com

4、畜牧处

朱赫

电话:0451-82627997 邮箱:hljsnb@126.com

5、省畜禽屠宰管理所

洪涛

电话:0451-88812312 邮箱:hlhrht@163.com

附件1:2018年1-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2: 2018年XX月份畜牧兽医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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