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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豪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汽油燃油精被罚没1.5万元

2018-04-16 13:48:08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4月16日讯 近日,北京红豪特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车用汽油清净剂(汽车燃油精),被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京(朝)质监罚字〔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18年3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知书》(编号:[2018]37号),北京红豪特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豪特”牌汽油燃油精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4-19 1609181F)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2017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经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破乳性(界面)项目不符合GB 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标准,依据GB 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2017年北京市其他化工产品(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该批次“豪特”牌汽油燃油精产品是该公司委托北京鸿威竭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宫村北,主要在线上进行销售。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生产批量为300瓶,成本价为17.89元/瓶,产品标价为35元/瓶。售出246瓶(包含抽检的20瓶),其中以售价50元/瓶,售出15瓶;以售价40元/瓶,售出2瓶;以售价37元/瓶,售出25瓶;以售价35元/瓶,售出155瓶;以售价30元/瓶,售出45瓶;以售价25元/瓶,售出4瓶,库存54瓶,状态完好,已退回红豪特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售出产品的总成本价为4400.94元,售出产品的总货值为8630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0520元,违法所得4229.06元。

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出,北京红豪特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车用汽油清净剂(汽车燃油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豪特”牌汽油燃油精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4-19 1609181F),没收违法生产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豪特”牌汽油燃油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4-19 1609181F)54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1.1倍罚款11572元,没收违法所得4229.06元,罚没合计15801.06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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