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官网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联想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联想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联想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8月15日,你公司持有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盟科技)11.57%的股份,为绿盟科技第二大股东。你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晚间披露减持计划,拟通过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绿盟科技不超过44,862.991万股股份,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的股份将于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2017年9月4日至6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绿盟科技股份283.40万股,占绿盟科技股本比例为0.36%,减持金额为3253.43万元。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之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认真汲取教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