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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多次信息披露违规 奥盖克化工及其主要责任人被罚55万元

2018-03-22 09:49:49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3月2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对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5月至8月间,公司董事长王在军与109名投资者达成代持协议,涉及出让股票权益729.7万股。王在军一手策划执行上述出让股票事宜,(时任)副董事长、董秘刘武知晓并协助执行,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开发布的2015年年报中,“股本变动与股东情况-代持情况”中列明“无”字样,未披露王在军代持情况实体现年报公告时王在军所持股票的代持情况。

奥盖克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涉案股权变动后应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实际上未披露股东王在军代持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行为。

未披露王在军违反股东限售承诺原因

2014年11月12日,奥盖克向王在军定向发行100万股;2014年5月26日,王在军将自己所持2696万股质押给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显示,截止至2015年5月1日,王在军持股 2796万股,其中质押和冻结数量2696万股。截至王在军与上海速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慧投资”)签订协议约定出让所持股份时,王在军实际共拥有无权利限制及限售要求的股票仅有25万股。在实际转股过程中,因限售等原因,王在军通过借用他人账户、代持形式,实际出让股票权益行为已超过25万股限制。王在军转让股票行为违反了股东限售承诺。

奥盖克是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在军作为奥盖克董事长,在违反了限售承诺后,奥盖克未披露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行为。

未披露王在军夫妇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自2014年奥盖克公司挂牌至今,王在军为奥盖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为公司控股股东,有权利并实际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日常活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三十一、三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条-关联方披露》第二、八、十、十一条规定,控股股东王在军构成奥盖克的关联方,两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5月至8月间,王在军利用奥盖克账户共收取投资者购买奥盖克股票款2180.2万元,王在军称,该部分资金本为自己出让奥盖克股票所得,随后借给奥盖克用于维持生产经营使用;出让股票时部分投资者对于票款转至公司账户信任度较高,故直接利用公司账户代自己收取了部分投资者股票款项,该部分款项为自己对公司提供的借款。

奥盖克作为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部分借款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拟对奥盖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拟对王在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拟对刘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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