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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退市警示披露不及时 上海岩石发展及其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2018-02-22 14:38:03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2月22日讯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明,2017 年 1 月 26 日,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 2016 年年度业绩预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16 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1600 万元至 2400 万元之间,主要来源于公司变更投资性房产后续计量的会计政策,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300 万元,以及参股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实现收益 4500 万元。2017 年 3 月 1 日,公司发布 2016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重新审慎评估了投资性房地产和荆门汉通股权的公允价值后,认为前述资产不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同时,公司就其对荆门汉通的应收账款计提1.2 亿元减值准备,就公司涉诉案件赔偿计提 2.48 亿元预计负债,导致公司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 亿元到-4.5 亿元。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16 年年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 亿元。因公司 2015年、2016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的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理应审慎进行会计处理、保证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前期披露 2016 年度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且金额差异巨大,并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上述行为影响投资者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同时,公司迟至 2017 年 3 月 1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决定,对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张佟、总经理姬亚忠、董事会秘书胥驰骋、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罗韵轩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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