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2月1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华彩京西物联投资管理企业及时任京西物联合伙人晁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经查明,2014年10月30日,京西物联持有“京西创业”(原名索享股份)500万股,持股比例27.78%。晁龙持有“京西创业”700万股,持股比例38.89%。同时,晁龙在“京西物联”的出资占比为99.83%。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晁龙与京西物联为一致行动人。京西物联、晁龙合计持股比例为66.67%。
2015年4月30日,京西物联买入“京西创业”109万股,与晁龙合计持股比例由66.67%变更为72.72%。2015年12月18日,京西物联买入“京西创业”100万股,与晁龙合计持股比例由71.86%变更为77.41%。2015年12月22日,京西物联买入“京西创业”100万股,与晁龙合计持股比例由77.41%变更为82.97%。2015年12月25日,京西物联买入“京西创业”100万股,与晁龙合计持股比例由82.97%变更为88.52%。2015年12月30日,京西物联买入“京西创业”69万股,与晁龙合计持股比例由88.52%变更为92.36%。2015年12月31日,京西物联卖出“京西创业”80.40万股,与晁龙合计持股比例由92.36%变更为87.89%。
京西物联买卖“京西创业”股票,导致京西物联与其一致行动人晁龙合计持股比例在2015年4月30日、12月18日、22日、25日、30日、31日分别跨越70%、75%、80%、85%、90%、90%,触发信息披露义务。京西物联未在该时点暂停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期间,京西物联在实际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也未将其一致行动人晁龙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披露。京西物联违反法律规定买卖“京西创业”合计729.6万股,违反法律规定交易金额为1249.1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比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责令京西物联改正违法行为;对京西物联超比例增、减持未披露行为予以警告;对京西物联超比例增、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京西物联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京西物联合计罚款1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晁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