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2月8日讯 浙江保监局8日发布浙保监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撤销事项、未按规定为公估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等两项违规行为被处罚。
文件显示,2013年7月10日,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核准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注销登记。截至检查开始日,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向浙江保监局报告嘉兴分公司撤销事项。
上述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撤销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九项,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九项,浙江保监局决定对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
此外,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公估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吴某侃(身份证号33010219881014XXXX)、陈某南(身份证号33010519870808XXXX),均系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估从业人员,并实际开展公估业务。截至检查开始日,该公司未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吴某侃、陈某南办理公估执业登记。
该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根据该办法第三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
同时,时任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旭光,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陈旭光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