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综合时讯>>

国税总局解读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

2018-01-09 15:00:02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财税〔2001〕39号文件,《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明确: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外专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查验“专家证”。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外专局负责组织实施。2017年3月8日,外专局等四部委《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并将原《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统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分为A、B、C三类,A类发予外国高端人才,B类发予外国专业人才,C类发予其他普通外国人员。

最近我局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关于上述证件名称发生变化的反映后,及时商请外专局界定“来华专家”和其使用的证件类型,外专局回函明确: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文件所规定的人员。

我局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在听取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的基础上,拟以公告形式明确相关涉税事项。

明确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