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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8-01-09 12:36:11 齐鲁网

齐鲁网济南1月8日讯(记者 刘金旺)最新消息,山东日前出台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主投资和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是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是指经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主体规范】

完成工商登记一年以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不良记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

场所齐备

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含5年)。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

设施配套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从业人员素质较高

主要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生产管理】

生产组织标准化

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地准出、原产地可追溯。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在省级农产品质量监测中,产品合格率100%。

生产过程机械化

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主要产品品牌化

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所销售产品实行品牌化经营,鼓励拥有注册商标。

产品销售订单化

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便捷有效,纳入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营销网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了生产与销售订单化。

【生产规模】

种植业

从事大田种植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00-500亩(果树、茶叶、观光园、采摘园在100亩左右);从事设施种植的,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

畜牧业

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种养殖年出栏15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500只以上;蜂100箱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收入20万元以上。

种养结合

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生产效益】

经济效益好

亩均产量高于本县(市、区)平均产量10%以上,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带动能力强

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生态效益好

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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