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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核定配电价格应考虑现行电价 合理定价

2018-01-03 18:09:0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3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导意见》要求,核定配电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等情况,合理选取定价参数。

《指导意见》指出,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情况,充分征求有关企业和社会意见后,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核定配电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等情况,合理选取定价参数。

《指导意见》指出,配电网配电价格调整,应明确价格监管周期,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并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建立平滑处理机制、定期校核机制和考核机制。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指出,区域电网准许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 号)执行。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构成。

《办法(试行)》指出,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原则上采用两部制电价形式。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可靠供电、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在电量电费和容量电费之间进行分摊。电量电费比例,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并考虑输电线路长度、促进电力交易、与现行输电价格政策衔接等因素。

《办法(试行)》明确,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解决东西部电网发展不平衡问题。监管周期内,各区域电网因电网投资规划调整、输电量或售电量大幅变化、省级电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回收不足时,通过电网企业内部东西部电网平衡调整机制,优先在各区域电网之间进行准许收入平衡调整。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规定,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经营期电价是指以弥补合理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考虑专项工程经济寿命周期内各年度的现金流量后所确定的电价。

该《办法(试行)》规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的电量,可在基准输电价格基础上适当核减。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容量电费分摊比例以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联网双方平均最大负荷为基础,结合工程最大输电能力确定,客观反映两端电网接受备用服务的效用。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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