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12月28日讯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目药业”)股东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长城汇理”)及长城汇理时任法定代表人宋晓明进行通报批评。
文件显示,长城汇理在进行股份公开挂牌时,股份转让的相关价格及对受让方的资质要求等信息,对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影响重大。作为财通汇理1 号、融通汇理1 号两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长城汇理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的拟转让价格,与其一致行动人中融汇理1 号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二级市场出售公司股份的价格存在显著差异。长城汇理在发布挂牌转让相关信息时,也已明知一致行动人中融汇理1 号同期持续在二级市场以较低价格进行减持的行为。但是,长城汇理未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对上述价格差异作出充分披露,并作相应风险提示,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
上交所表示,长城汇理作为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供主体,应当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其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 条、第2.6 条等相关规定。长城汇理时任法定代表人宋晓明作为主要负责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宋晓明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