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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享单车发展指导意见出台 拟不发展电动自行车

2017-11-10 15:55: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上海11月9日电 (马化宇)《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9日正式出台,内容主要包括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要求企业对投放车辆办理登记上牌等。

据上海市交通委介绍,目前在沪运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企业共13家,投放总数最高峰时为约178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约6万辆)。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顺应绿色低碳出行理念的同时,也带来了无序投放、违法骑行等问题。

上海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处长戴敦伟表示,目前上海能够承受共享单车数量主要基于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承载能力两方面考虑,这是动态变化的,不过178万辆肯定是超负荷的。

《指导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设施配建、引导发展、强化管理、完善保障”5个方面共24条。

在总体要求方面,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功能定位为由运营企业投放的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提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戴敦伟介绍称,“提出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主要是基于安全角度。比如说,目前国内部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出现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持续增长。此外还出于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情况考虑,故提出不发展电动车。”

戴敦伟说,针对目前在沪运营的约6万辆电动自行车,有关部门后续会引导企业在条件适合的区域运营。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的具体实施办法,还将与有关部门研究商量后确定。

在设施配建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设施规划建设,市级层面加强慢行交通规划引领,指导各区规划建设慢行交通设施;各区通过疏通断点、完善网络等,改善慢行交通设施。保障非机动车路权,新改建道路按照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尽量减少占道现象,保障安全骑行条件。优化停放点设置,各区编制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协调落实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新建公共场所规划预留非机动车停放点。

在企业发展方面,提出企业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市工商注册、开立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市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应与用户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投放车辆管理,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运营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质监部门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采集与使用应符合网络信息安全规定,不得外流,应向交通、公安部门开放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加强用户身份注册管理,禁止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依法规范骑行;企业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辆管维方面,企业应配备力量,建立管维机制,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及时回收处理报废车辆,保持车身整洁。资金安全方面,收取押金或预存资金的,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等。

在行业管理方面,提出加强投放引导,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建立与城市承载能力、停放设施、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企业对于投放运营车辆按有关要求办理登记上牌,投放前向所在区主管部门通报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各区进行区域总量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强化停放秩序,企业与属地签订承诺书,鼓励政企建立共管共治机制,共担管理成本;鼓励企业创新技术手段,采取奖惩措施,规范停放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行业协会在质监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团体标准。注重信用约束,企业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加强用户违规行为信用管理与约束;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此外,《指导意见》还对规范用户使用、严格违法处罚、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保障机制方面,明确加强政府协同管理,市级层面统筹指导、各区属地推进、街镇利用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日常管理。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慢行交通规划建设与设施完善。

自去年下半年启动《指导意见》起草工作以来,于今年4月28日至5月7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07条反馈意见,归纳后为39条。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还吸纳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及各区座谈会意见等。此外,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对本市的《指导意见》作了补充修改完善。(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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