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综合时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7-11-09 21:34:14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