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公司>>

奥士康负债9亿应收账款4亿 违规排污两遭处罚

2017-10-17 11:22:5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日,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士康”)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公司拟于深交所公开发行不超过3601.3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14.11亿元,用于年产120万平方米高精密印制电路板建设、年产80万平方米汽车电子印制电路板建设、研发中心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据了解,奥士康本次IPO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

2014年至2017年1-6月,奥士康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97亿元、10.55亿元、13.12亿元、7.64亿元,同期净利润为1.32亿元、1.62亿元、1.90亿元和7423.91万元。

报告期内,奥士康应收账款不断增加。2014年至2017年1-6月,奥士康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 2.46亿元、3.40亿元、4.39亿元和 4.39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75%、28.71%、29.02%和 24.63%,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39%、32.23%、33.49%和 57.46%。

奥士康负债总额呈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7年1-6月,奥士康负债总额分别为5.49亿元、5.7亿元、7.52亿元、9.46亿元。同期,奥士康资产总额9.18亿元、11.85亿元、15.15亿元、17.83亿元。

奥士康计划募集资金14.11亿元,其中,2亿元计划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此外,奥士康子公司惠州奥士康曾受到两项环保行政处罚和一项质监行政处罚,共计被罚款8.5万元。

负债9亿元

奥士康负债总额呈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7年1-6月,奥士康负债总额分别为5.49亿元、5.7亿元、7.52亿元、9.46亿元。同期,奥士康资产总额9.18亿元、11.85亿元、15.15亿元、17.83亿元。

奥士康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59.83%、48.15%、49.65%、53.07%。

2016 年末、2017 年 6 月末负债总额的增长主要在于银行借款、应付账款增加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 0 万元、4,212.79 万元、1.3亿元和 1.58 亿元,2016 年末短期借款较 2015 年末增加 8,737.21 万元。

奥士康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2.63亿元、3.12亿元、4.47亿元和 5.75亿元,占负债总额的47.93%、54.77%、59.42%、60.81%。

应收账款超4亿元

奥士康主要从事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 PCB 硬板,产品层数以双面板和多层板为主,产品应用领域由最初的以消费类电子为主发展至目前的计算机、消费电子、通讯设备、汽车电子、工控设备以及医疗电子等领域。

2014年至2017年1-6月,奥士康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97亿元、10.55亿元、13.12亿元、7.64亿元,同期净利润为1.32亿元、1.62亿元、1.90亿元和7423.91万元。

报告期内,奥士康应收账款不断增加。2014年至2017年1-6月,奥士康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 2.46亿元、3.40亿元、4.39亿元和 4.39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75%、28.71%、29.02%和 24.63%,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39%、32.23%、33.49%和 57.46%。

2015 年末、2016 年末应收账款分别较各自上年末增长 9,444.14 万元和9,934.32 万元,增幅 38.44%和 29.21%。

奥士康应收账款周转率呈下降趋势,分别为4.87、3.6、3.37、1.74,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为4、3.7、3.54、1.74。

3年现金分红超2亿 募资2亿补充流动资金

奥士康计划募集资金14.11亿元,其中,2亿元计划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表示,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直接导致应收账款、存货等经营性资产的大幅增加,对流动资金形成较大的占用。在公司全面发展的大背景下,营运资金的需求将随着业务规模的提升而相应增加,但公司依靠自身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营运资金将无法满足新增业务的需求,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公司存在流动资金的需求。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客户结构的调整,公司的资产周转能力呈现较明显的下降趋势。报告期内,由于公司的客户结构逐步转向大型、知名的企业,由于该等客户回款周期相对较长,在营业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流动资金的占用规模也在不断上升。

2014-2016 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由 4.87 次下降至 3.37次,存货周转率由 7.65 次下降至 6.13 次。未来随着公司营业收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及客户结构的进一步调整,资产周转能力存在持续下降的可能,从而提升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PCB 行业是一个高度分散的行业,市场存在众多的参与者,不存在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情况,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况。公司与其他跨国的大型PCB 制造厂商相比,公司的规模较小,为在行业内保持公司的竞争地位,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公司需要补充充足的流动资金扩大资本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以应对未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据中国网报道,奥士康在报告期内共进行了4次分红,分配金额分别为6500万元、5700万元、5000万元、和4213.52万元。另外,报告期各期,奥士康子公司现金分红的金额分别为:11,800万元、7,123.98万元、3,750万元和 0 万元,也就是说,奥士康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合计分红金额为4.41亿元。

违规排污两遭处罚

奥士康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排放物和噪音,特别是 PCB 生产中包含的电镀工序,环保要求较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污染环境。

奥士康子公司惠州奥士康曾受到两项环保行政处罚和一项质监行政处罚,共计被罚款8.5万元。

惠州奥士康受到两项环保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4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环罚字[2014]152 号),据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对惠州奥士康的监测采样,检测结果(惠阳环测常字[2014]X42 号)表明惠州奥士康“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废水未能稳定达标,排放口氨氮超标 1.15倍、总氮超标 5.23 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惠州奥士康限期改正、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严格按照《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确保全面达标排放。并对惠州奥士康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4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环罚字[2014]153 号),据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对惠州奥士康的监测采样,检测结果(惠阳环测常字[2014]X53 号)表明惠州奥士康“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废水未能稳定达标,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 0.73 倍、氨氮超标 1.31 倍、总氮超标 2.92 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惠州奥士康限期改正、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严格按照《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确保全面达标排放。并对惠州奥士康处以 2 万元罚款。

惠州奥士康受到一项质监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质监罚字[2014]64 号),2014 年 5 月 7 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惠州奥士康进行检查,发现惠州奥士康正在使用一台锅炉(型号:YS(G)W-1400SZ,出厂编号:11-1400-05,额定出力 1.40MW,额定压力0.29MPa,投入使用日期:2012 年 4 月 28 日),该台锅炉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检测结论为“停止运行”,惠州奥士康仍继续使用该台锅炉,上述行为属于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因惠州奥士康已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将该锅炉的安全阀和压力表送至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校验,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惠州奥士康停止使用该台锅炉,向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对惠州奥士康处以 3.50 万元罚款。

报告期内三起买卖合同纠纷

奥士康招股书披露了三起重大诉讼事项:

(一)益阳奥士康(原告)于 2012 年 12 月到 2013 年 5 月供给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博尚电子”)线路板。2013 年 7 月 15 日经被告确认,总欠货款为 2,865,779.88 元,并承诺 2013 年 7 月至 12 月分期付清,之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货款,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仍欠 265,219.97 元未付。后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余款均遭无理拒付诉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货款 265,219.97 元,并支付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被告付清上述货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3,284.10 元,计息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8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5 年 8 月 12 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 3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博尚电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益阳奥士康货款 265,219.97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5 年6 月 25 日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益阳奥士康其他诉讼请求。浙江博尚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 11 月 13 日,上诉人浙江博尚申请撤回上诉。同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浙金商终字第 2109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浙江博尚撤回上诉。判决后,由于博尚电子未履行上述判决,奥士康已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申请对博尚电子强制执行,2016 年 3 月 14 日,奥士康收到博尚电子 5 万元货款。2017年 1 月 23 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浙 0702 执 142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2017 年 2 月 8 日,奥士康收到浙江博尚 217,807 元货款及奥士康向法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17 年 2 月 9 日,奥士康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申请对(2016)浙 0702 执 142 号案件结案。

(二)2014 年 6 月,奥士康(原告)通过招标方式成为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上海大亚”)供应商,双方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0 万元,在中标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奥士康于 2014 年 6 月 9 日向上海大亚汇款 10 万元。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双方陆续签订采购订单,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线路板,经原告统计,2015 年 3 月至 8 月的对账单反映上述期间上海大亚共计应付货款 754,497.05 元,上述对账结果奥士康均向上海大亚发送了电子邮件并开具了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后奥士康因上海大亚未付上述货款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退还招标履约保证金 10 万元;二、被告支付货款 754,497.05 元及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至 2016 年 1 月 2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4,581.49 元,并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支付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221,611.75 元;四、被告承担公证费 3,576元及诉讼费。2016 年 5 月 30 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沪 0110民初 48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大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奥士康保证金人民币 10 万元;二、被告上海大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士康欠款人民币 754,497.05 元;三、被告上海大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士康公证费损失人民币 3,576 元;四、原告奥士康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海大亚尚未履行上述判决,奥士康已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申请对上海大亚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上海大亚名下暂无车辆、房屋等可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已被轮候冻结),暂时无法处置,奥士康对此无异议,表示可延期执行,因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沪 0110 执 300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 年 5 月 25 日,上海大亚破产管理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士康已经进行债权申报。

(三)奥士康(原告)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2016 年 6 月 28 日向长沙常宇彩钢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常宇彩钢”)发出了 2 份采购订单,采购玻镁板,但奥士康在安装使用被告供应的玻镁板过程中出现大面积生锈、腐蚀等现象,导致无法使用,后原告对此与被告沟通,并通过律师催告函催促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或作退货处理,但被告一直拖延拒绝。2017 年 1 月 7 日,奥士康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 348,600.00 元;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162,018.00 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104,580.00元。2017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常宇彩钢的银行账号,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并愿以发行人公司财产作为担保。2017 年 1 月 19日,资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湘 0902 民初 9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2017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与常宇彩钢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常宇彩钢退还发行人全部货款 348,600 元,赔偿发行人各项损失 110,000 元;常宇彩钢将已供货至发行人处未安装的玻镁板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前拖走,所发生的费用由常宇彩钢承担,已安装和已损耗的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收到常宇彩钢全部货款和赔偿款且常宇彩钢搬走全部产品后 5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到资阳法院办理本案的撤诉和财产保全解冻手续。截止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常宇彩钢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和赔偿款。2017 年 4 月 18 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 0902 民初 9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奥士康撤诉。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