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综合时讯>>

工商总局拟规范企业名称 不得违规冠“中国”字样

2017-09-22 21:21: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2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日在其官网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称,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习惯标明,且应当明确易懂。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违背公序良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另有含义的除外。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用作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成立企业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名称、字号、简称以及特定称谓等用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表示,老字号企业、知名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等,可以对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等特征的字号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排他性使用保护。享有字号排他性使用的企业应当按年度缴纳排他性使用费用,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相关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该企业名称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