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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成银监处罚大户 12张罚单曝贷款管理等漏洞

2017-09-08 13:58:5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今年以来,徽商银行接连收到安徽银监局开出的罚单12张,金额总计230万元。多张罚单跟贷款资金管理不力有关。

梳理发现,被处罚的分支行涉及铜陵分行、池州分行、淮北分行、宿州埇桥支行、滁州分行、亳州分行、黄山分行、宣城分行、合肥分行。此外,金额最大的一张50万元的罚单开给了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因该分行违规承诺理财产品收益。

分析人士认为,这几年徽商银行业务发展迅猛,但管理能力滞后,跟不上公司的发展形势。虽然此次徽商银行被暴露出的问题有某些共性之处,但以个性居多,归根结底问题出在自身管理。当前的徽商银行亟需查漏补缺,把控制风险放在首位,不能因为一些利益驱动随意扩大放贷规模,放松对贷款的审核等。

徽商银行半年报显示,2017年1-6月,该行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37.8亿元,同比增长10.92%。截至2017年6月末,该行资产总额为8,126.7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79.04亿元,增幅7.67%;不良贷款余额为31.4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6%,比上年末降低0.01个百分点;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为273.21%,比上年末上升2.44个百分点。

从2011年通过上市工作方案,到2013年香港H股挂牌,再到2015年计划申请A股上市,至今徽商银行6年征程,途中多生变数。2013年11月,徽商银行在香港IPO,定价3.53港元,上市首个交易日收盘价为3.57港元,上市以来股价最高时为2015年4月股价达4.16港元,后一直在3.7港元至4港元之间徘徊,未有太大变化。

今年4月,徽商银行公告称,申请中止A股发行审查获中国证监会同意。该行将继续积极完成A股发行申报材料的更新工作,持续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保荐机构的沟通协调,一旦条件成熟,将尽快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A股发行审查。据悉,徽商银行A股上市计划进展较慢,与该行面临的控股权之争有着直接联系,由于该行目前实际第一大股东“中静系”的连续增持,该行也持续受困于H股公众持股量低于25%警戒线。

5月8日:铜陵分行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

据安徽银监局5月8日公布的铜陵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被罚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5月15日:池州分行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

据安徽银监局5月15日公布的池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徽商银行池州分行被罚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5月15日:淮北分行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

据安徽银监局5月15日公布的淮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存在未有效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对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致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徽商银行淮北分行被罚20万元。

牛松作为具体经办支行行长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不力的责任。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淮北银监分局对徽商银行淮北开发区支行行长牛松处以警告。

6月1日:宿州埇桥支行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

据安徽银监局6月1日公布的宿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被罚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6月1日:滁州分行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

据安徽银监局6月1日公布的滁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滁州分行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徽商银行滁州分行被罚款20万元。

6月26日:亳州分行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

据安徽银监局6月26日公布的亳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亳州分行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亳州银监分局对徽商银行亳州分行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6月26日:亳州分行为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

据安徽银监局6月26日公布的亳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亳州分行为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亳州银监分局对徽商银行亳州分行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附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7月21日:黄山分行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据安徽银监局7月21日公布的黄山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黄山分行信贷资金改变用途,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7月21日:宣城分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物存单来源于信贷资金

据安徽银监局7月21日公布的宣城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物存单来源于信贷资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被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8月3日:亳州分行多次发生运营中断事件

据安徽银监局8月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亳州分行对于徽商银行总行风险评估揭示出的机房配电系统严重隐患,长期未有效整改,多次发生运营中断事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业务中断期间,未对银行或客户利益造成损害,无相关客户投诉,且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安徽银监局对徽商银行亳州分行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9月6日:合肥分行违规承诺理财产品收益

据安徽银监局9月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违规承诺理财产品收益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安徽银监局对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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