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9月6日讯 9月5日,青岛证监局网站公布对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重大事项未披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公司债券业务现场检查和年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债券部函〔2017〕202号)有关规定,岛证监局对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14青橡债”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根据“14青橡债”募集说明书,债券募集资金15,000万元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如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并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2015年2月5日,你公司将债券募集资金中的1,500万元用于短期投资购买银行理财,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该银行理财已于2015年2月6日赎回。
重大事项未披露
(一)2015年以来受橡胶市场不景气和橡胶价格下降影响,你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持续恶化,持续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2016年亏损7100余万元,2017年上半年亏损2900余万元,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基本停滞。你公司未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影响偿债能力的上述重大事项。
(二)2016年,你公司新增对青岛中金海岸事业有限公司和青岛保税区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担保,金额合计5.97亿元,超过2015年净资产7.77亿元的20%。你公司未披露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上述情况。
(三)2017年3月22日,你公司召开股东会解散董事会,选举一名执行董事,聘任总经理。你公司未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公司董事、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发生的上述变动情况。
(四)2016年4月20日和5月23日,你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电子商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部分商品的网上贸易代理等。你公司未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公司经营范围发生的上述重大变化。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公司强化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加强募集资金和信息披露管理,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重大事项不披露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如实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方案,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在9月15日前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青岛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