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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首例股民维权案被驳回 索赔条件发生重大变更

2017-03-24 14:03:28 财信网

财信网(记者 张曌)今年3月初法院公开审理的大智慧(601519)虚假陈述案目前已审理终结。昨日,大智慧对外披露了判决结果,原告黄某诉大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一案被法院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由于此案是大智慧虚假陈述案的首例判决,因此备受市场关注。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股民索赔条件发生重大变更。

首例维权案一审遭驳

截至3月10日,共有961位投资者向上海一中院起诉大智慧等被告,索赔总额18508.56万元。2017年3月初,上海一中院陆续安排大智慧案开庭。3月22日,上海一中院对首批案件作出判决,认定以2015年11月7日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法院审理情况和 《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认为,大智慧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报的日期。大智慧关于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证监会 [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原告黄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与立信所无需因系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索赔条件发生重大变更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目前首例判决尚未生效,投资者黄某可能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大智慧被立案调查公告后连续两个跌停,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是以证监会立案公告作为揭露日。根据最新判决,此前已经起诉的大部分原告可能败诉,小部分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可能有增加或减少。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之前,绝大部分起诉的投资者主张的2015年5月1日作为揭露日的标准,已不符合法律要求。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公告、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一部分之前被认为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反而可起诉要求大智慧给予相应赔偿。

“索赔条件发生重大变更,该判决和之前很多原告主张的揭露日不一样。”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如此,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刘国华进一步表示,该案基准日为2016年1月12日,基准价为13.37元,买入均价在13.37元之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诉讼。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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