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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杭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帮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269.57万

2017-03-14 20:45:41 每日商报

蚕丝面膜不含桑蚕丝 “格式合同”不合法 虚报身高年龄家产单位 婚庆机构被罚50.8万元

去年,杭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帮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269.57万

商报讯(记者 汪佳婧 通讯员 姜晓霞)30岁的宋先生委托红娘网征婚,没想到被“包装”一新:1.66米的身高被改成1.74米,工作单位也由某外国语学院行政人员变成了“要职部门公务员”,而且还有房车——然而,由于违反广告法,红娘网被罚款50.8万元。

去年,类似宋先生这样的消费维权投诉,杭州市场监管举报投诉咨询平台共接收举报投诉咨询33802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6.52%,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269.57万元。全市各级消保委(消协)共受理各类投诉39799起,投诉解决率97.1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65.94万元。去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项整治、联合执法、专案突破等途径,共完成各类案件查处6777件、罚没款1.44亿元,共移送司法机关77件。

昨天,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消保委共同发布了去年的典型案例。

案例1 虚报了身高体重家业 没帮人找到老婆 还要交50万罚款

【案例】宋先生今年30岁,身高1.66米,硕士毕业,目前在杭州某外国语学院任行政人员,事业编制,无车。去年,他在“红娘网”征婚。随后,红娘网的公司报杭州中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报纸发布的7个整版征婚广告,将宋先生的信息重新包装,称“有为公务员,男,29岁,1.74米,名校硕士,要职部门公务员,品质房车”。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在接到投诉后,调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7个整版征婚广告含有虚假内容: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中国红娘网”的名称,其经注册、核准备案的“网站名称”为“红娘网”,域名www.hongniang.com;二、广告中有的注册会员信息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8万元。

【点评】婚介市场火热多年,有些婚介平台却利用消费者急于找到意中人的急迫心理,借助不实信息“钓鱼”拉客。该案中的当事人发布具有诱惑性的不实征婚信息,欺骗多名受众上当受骗,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扰乱了婚介市场环境。

案例2 “1万元瑞士品牌名表”只要2000元 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去年,上海钟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举办了一场2015年杭州首届瑞士品牌名表直销会活动,在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宣称:“众多瑞士品牌名表悉数登场,如瑞士浪驰、三度士等瑞士知名品牌;10000元瑞士品牌名表只要2000元”、“2折选购瑞士品牌名表”、“原厂正品直销、全国售后联保、支持专柜验货”等。

投诉人在购买了146800元的手表后,发现问题并投诉到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下城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和解,退还了投诉人手表购置款146800元,并给予了投诉人12万元的经济补偿。

【点评】当事人利用报纸刊登广告、易拉宝广告和销售人员现场宣传等方法,对商品的产地、售后服务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产地、售后服务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案例3 “油鱼”当“马哈鱼”卖 被罚款10000元

【案例】去年,寻常客野生鱼府购入一批“油鱼”,并在菜单上对外宣称是“马哈鱼”进行销售。经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去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点评】马哈鱼的市场销售价格远远高于油鱼,商家打着“马哈鱼”名义销售“油鱼”,涉嫌虚假宣传,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且油鱼在食用后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较大影响,因此需要在餐饮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对该类行为严肃查处。

案例4 健身合同规避企业责任 “格式合同”不都合法

【案例】去年10月,消费者在杭州诺德健健身有限公司健身,在签订会员合同时发现其有违规行为,投诉至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在调查后发现会员合同中含有“因个人疏忽而造成损害的,本店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最终解释权归本馆所有”等免除自身责任及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内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及违反了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依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整。

【点评】现如今健身日益成为都市大众健康生活的方式,各种健身机构也日益增多,且这些健身机构都选择以会员制的形式吸引消费者,但各种形式的会员合同的内容却并不都合法合规。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规范各健身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版本,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5 蚕丝面膜不含蚕丝 美白功效子虚乌有

【案例简介】去年,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连续接到9件举报,反映杭州彼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蚕丝面膜为不合格产品及存在虚假宣传。经开分局调查后认定:1、当事人在天猫“BEELY旗舰店”中的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不真实、无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引证内容不真实、无出处的行为,依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2、当事人对“BEELY桑葚果精华蚕丝面膜”和“BEELY玫瑰精华蚕丝面膜”宣称其成分中含有天然蚕丝,实际上并非天然蚕丝成分;当事人网上销售的“BEELY玫瑰精华蚕丝面膜”这款产品,并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批文,是普通化妆品,但却宣称其配方是“最佳美白配方”,宣称有美白功效,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6000元,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对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5万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普通的消费者对商品认知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产生误解、导致上当受骗,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不利于同业者之间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扰乱了整个市场的有序性,破坏了市场竞争原则,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的蔓延。

案例6

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

当事人遭罚20万

【案例】去年7月,先后有23位“碧桂园珑悦”买受人向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举报杭州碧桂园久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居客”等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进行虚假宣传,并使用绝对化用语。2016年8月1日,该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使用了“第一个物理意义上的豪宅”、“前所未有,此后再无”、“营造标准最高,没有之一”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据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整。

【点评】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以营销楼盘为目的建立微信公众号,发布与项目有关的文字、图片信息,属发布商业广告行为。广告是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渠道,具有引导消费者的作用。当事人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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