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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6-10-09 16:24:14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网站

重庆市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即传统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承担起出租汽车改革、管理、发展、稳定的主体责任。

二、科学定位统筹发展出租汽车

(三)准确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及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

(四)统筹规划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推进巡游车改革

(五)合理确定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继续执行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巡游车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以保障巡游车车辆使用期限与经营权期限相匹配。

(六)积极推进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增和已投放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已投放的巡游车经营权,其剩余有偿使用期限内已预收的有偿使用费,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偿使用费收取情况,分别予以返还。

(七)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增的巡游车经营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经营主体,确不能继续经营的,由经营权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剩余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通过转让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要依法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上岗后,方可从事经营。

(八)完善经营权指标的准入退出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进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巡游车经营权指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投放,应当通过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配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要依法收回经营权。

(九)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巡游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指导巡游车经营者逐步降低。要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巡游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物价、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巡游车的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运价方式。要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特别是车型向更高档次放开以提升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十一)深化巡游车经营机制改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巩固主城区巡游车公司化自营、个体组织化经营机制改革。采取承包经营的经营者,在承包期满后,承包人要依法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营运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创造有利条件,引导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化自营和个体组织化经营机制改革。

(十二)促进互联网与巡游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三)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四)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在我市办理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完善税收登记,并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入实时、完整的数据。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恶意竞争扰乱正常营运秩序。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十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要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市交通、法制等部门应制定相应规定,规范合乘行为。

五、大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六)完善行业基础服务设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七)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持续推进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考核体系,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八)提高市场透明度。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

(十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完善法制建设。市法制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及时修改完善我市道路运输法规、出租汽车管理规章或制定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完善巡游车经营管理的要求,明确网约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许可程序、经营管理等内容。将非法营运等行为纳入公安部门对驾驶员记分和车辆暂扣管理,强化市场监督和法律责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切实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网信办、市维稳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总工会、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业部、市通信管理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要按照市政府组建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共同开展出租汽车改革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履职尽责,积极稳妥推动改革工作。

(二十二)维护行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要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前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通知,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明确具体目标,细化分解任务,抓好督办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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