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证券>>

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6-09-24 14:35:23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证监会网站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0年至2014年,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锋股份)与五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产生重大诉讼;2011年至2015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朱霆控制的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22笔重大质押担保。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和重大担保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前锋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66条、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前锋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斌、朱霆、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邓红光、姜久富、吕先锫、张力上、向显湖、陈森林、陶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或3万元罚款。

2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等7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后反向卖出等手段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约1341万元。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约1,341万元,并处以约4,024万元罚款。2015年7月3日至7月28日期间,赵晨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开盘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以涨停价虚假申报反向卖出等手段影响“网宿科技”等3只股票价格,获利约168万元。赵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及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赵晨违法所得约168万元,并处以约336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原则,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等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