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工作的奖励与惩处等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科研工作应结合食品药品日常监管、技术监督、监测评价、执法办案、应急处置等监管工作重点、难点有序开展。科研项目包括经自治区局组织申报的国家、自治区级科研项目,以及自治区局设置的科研项目。
二是明确了申报主体。科研项目由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单位牵头申报,鼓励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企业合作申报。
三是明确了实施要求。承担单位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人员分工,落实项目经费、工作条件和其它资源保障,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局采取抽查或年度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明确了验收要求。科研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向自治区局提出项目验收;科研项目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向自治区局提出项目结题验收,自治区局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五是明确了经费管理要求。科研经费均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研经费转入其他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六是明确了奖惩标准。自治区局对获奖的科研项目,按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对获奖项目的课题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履行项目合同、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按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