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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部门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贯彻落实慈善法

2016-08-27 13:59:23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正式施行,多个配套政策文件也将陆续出台;慈善法作为我国社会领域重要的法律和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社会参与扶贫济困救灾作为重点,同时把促进教科文卫体和环保事业发展等公益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为慈善事业深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当前,作为承担主管慈善工作法定职能的民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勇于担当,认真学习领会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管理,肩负起协调实施慈善法的重任。

“十二五”期间,本市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基层公益组织建设,探索公益创投机制,努力优化发展环境,一批新型社会组织得以发展壮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社会组织公益支出达15.64亿元,形成了一批有影响、有业绩的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品牌,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力军。展望“十三五”,本市公益慈善组织无论是组织数量、公益募捐规模,还是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乃至运用信息技术、公益资金保值增值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上升空间,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的不懈努力尽快实现转型发展。

深化慈善事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关于创新慈善组织登记问题,慈善法明确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这有利于降低慈善组织设立登记门槛,加快实现政社分开,增强慈善组织自治服务功能,也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全市性慈善组织设立登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照法定的设置条件、认定条件,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批程序,优化登记流程,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统一办理。要针对本市区级行政审批统一由各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的体制,应抓紧制定配套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和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落实慈善法的权责,实现各部门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关于完善慈善组织监管问题,根据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条件,借鉴商事制度改革和一些省市社会组织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慈善法就建立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信息公开、评估,以及民政和有关部门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推动慈善组织执行好年度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对慈善组织经常性的监管工作和周期性评估工作,促进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推动落实优惠政策

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政府在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用地倾斜、金融支持、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一系列促进措施。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税等有关部门关于慈善组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不宜行使、适合市场的社会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积极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民政部即将发布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存量慈善组织要根据政策文件规定,抓紧修订章程,清晰概括本组织宗旨和活动范围,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机构,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财产管理使用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颁布了《天津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准则》地方标准,旨在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组织机构的运行,在社会组织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间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运转协调和决策科学的统一机制。最近,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构的通知》,对决策机构成员不符合党纪、法律法规要求,未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改选、换届、人员变动备案手续,以及依法自治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形的,列入规范内容,并明确了时间步骤、工作要求。民政部门要依托登记过程和加强监管惠普 ,指导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发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要转变用人理念,加快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步伐,要根据慈善法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基金会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即将颁布的关于对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他类型的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列支必要的开支,适当引进专业人才,为转型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

确保慈善事业阳光下运行。慈善法对慈善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民政部门将着力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搭建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平台。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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