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自觉预防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含局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及外聘人员,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含义。《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认证、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秩序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二是明确了追究范围。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的35种情形属过错情形。
三是明确了过错责任划分。对如何划分个人、部门或多部门导致的过错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因现场核查、技术审评、认证、检验、检测等结论不正确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四是明确了追责形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等8种责任追究方式。对不配合调查,或者阻挠责任追究的;因行政执法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