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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2016-04-30 10:33:51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辽宁省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分别平均提高5%和10%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

4月29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宁省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将分别平均提高5%和10%,全省各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大连市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10%以上,锦州市提高12%以上,朝阳市提高14%以上,阜新、葫芦岛2市提高1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7%以上。辽宁省各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各地区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于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将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按新标准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记者 徐铁英)

(责任编辑:罗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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