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频道

贝因美为何总是被“税”

2013-12-24 17:47:37国际金融报

    ● 2011年补缴2008年、2009年税款5892万多元

    ● 2012年再次补缴税款2785.26万元

    ● 2013年再次补缴税金及滞纳金552.72万元

    本报记者 潘洁 发自上海 《 国际金融报 》( 2013年12月24日   第 06 版)

    东方IC 图

    专注婴儿奶粉的贝因美一直“不太平”。除了之前产品接连被曝质量问题、被审计出“伪高新”补缴税款近6000万元、高层频频发生变动外,近日,又再次栽在税收问题上。日前,贝因美发布公告,承认其因对会计核算和费用支出管理方面不够规范的问题被责令补交税款。公告显示,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贝因美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销售业务少缴税收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需要承担552.72万元补缴税金及滞纳金。

    昨日,《国际金融报》记者拨通了贝因美公司采访热线了解最新情况,相关人士回应称,一切以公告为主。12月23日,贝因美收报29.12元/股,当日跌幅为2.31%。

    频频被开税务罚单

    这并非贝因美首次栽在税收问题上,2011年前,贝因美被曝出,2008-2010年顶着“伪高新”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存在近6000万元税款被追缴的可能。2011年4月12日,头顶“高新技术企业”的光环,浙江贝因美登陆中小板。同年9月29日,贝因美发布公告称,由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需补缴2008年、2009年税款5892万多元。

    2012年5月,贝因美再次发布公告称,根据《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认定公司前三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该通知,贝因美应补缴税款2785.26万元。律师认为,税法明确要求,因高新企业资格而享受的税款优惠,一旦资格被否定需要追回税款。

    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就不能享受税率优惠,就应该退回已经享受的优惠税款,这是符合逻辑的,但令人不解的是,作为国内婴幼儿食品生产的龙头企业,贝因美是如何在“条件不符”的情况下,获得高新企业资格认定的?审计署的通知明确表示,贝因美2008年申请高新资格时,前3年的实际投入研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仅为0.65%,与3%的标准差距甚远,另外,贝因美获得的发明专利也与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

    昨日,相关律师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在申报高新企业时,贝因美就应该清楚“前3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这项要求不达标,但公司仍申报并被认定为“高新企业”。因此,不排除贝因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有违规嫌疑,这次被查出在销售业务和会计核算上不规范,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

    上市后遭多重考验

    2011年4月12日,贝因美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以42元/股的发行价公开发行了4300万股。然而,上市第二天,贝因美就面临环保“大考”:2011年4月13日,绿色浙江、绿色龙江、自然之友等13家国内民间环保组织致信深圳证券交易所,指责贝因美公司上市未经环保核查,要求停止其上市交易。

    近两年,贝因美频繁曝出奶粉里出现“虫子”、“小石子”、”“违规添加猪骨粉”等食品安全事件,在贝因美不断被曝出财务出现问题的同时,公司高层亦频频发生变动。2011年7月,公司发布了原董事长谢宏称因个人健康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公告。据媒体报道称,谢宏持有贝因美集团55%股权且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1.26%的股份,掌控贝因美股票市值达30多亿。作为贝因美创始人,谢宏在自己苦心经营的公司上市三月之后,毅然选择离去,不免令市场议论纷纷。

    事实上,2011年,贝因美高层共有五名高管前后离职,除了朱德宇与谢宏,由朱德宇亲自提名的总经理叶宏,监事郑延海与李宇航,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晖宇也先后离开贝因美。

    今年1月底,贝因美召开董事会宣布聘任王振泰替换原总经理叶宏的职务,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2月1日开始。然而,高层的频繁换血并没有给贝因美带来业绩上的提升。据2012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净利润5.05亿元,同比增长15.59%。尽管业绩略有增长,但高新技术资格难再取得,公司税率由原先的15%升至33%。

    今年中旬,贝因美还遭到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虽最后免于处罚,但公司的影响力也受到不少影响。此外,贝因美的增长幅度明显在逐年下降,同时营收的季度环比也在持续下滑。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走质检、进企业、看质量”活动走 ...

  • 深秋的甘肃敦煌胡杨林

  • 提升质量安全促进蜜柚出口

  • 故乡的标点

  • 时光之味

最新新闻
热门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