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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对接WTO规则在交锋与磨砺中共成长

2011-11-23 16:51:03中国企业新闻网

    入世10年,中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得益于中国法治的完善和进步。10年间,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清理和修改工作,构建产业安全保护机制,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随着中国全球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贸易保护、贸易摩擦等争端也逐渐增多,如何在全球贸易中对争端进行有效解决,推动企业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全球贸易,成为考验中国法治建设成熟与否的新命题。

    “入世10年中,我们收获颇丰。”日前,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永乐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经过入世10年的洗礼,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而通过学习与实践,我国律师已有了在WTO法律框架下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与信心。”

    知识产权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出击

    “入世10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文化水平不断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不断提高,今后,我国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世界舞台上展示知识产权大国形象。”对于中国入世后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日前做出了如上评价。

    企业的感受则更加深刻。不久前,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冯军在公司赢得对东芝惠普侵权诉讼一审后曾公开表示,“希望国际品牌正视中国知识产权崛起的现实。”

    冯军说,“由于中国企业对于WTO框架规则不熟悉,原来一直是被动应诉,现在积累到了一个阶段,应该主动出击了。”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建红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为改变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落后且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局面,中国先后修改了《专利法》(2000年)、《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范围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法院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举措,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这些发展和进步主要是中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以及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所推动的结果。但WTO独特而严格的规则义务要求无疑是外在、直接的推动因素。”

    在国家修改并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的同时,孙建红等律师也参与到了知识产权司法过程中,一则案例至今让孙建红等律师记忆犹新。“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诉讼,首先引起较大影响的是华谊兄弟在2002年投资拍摄的贺岁片《大腕》遭侵权,法院判侵权一方赔偿华谊兄弟35万元人民币,这在当时是非常大的金额。”孙建红说。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孙建红表示,“入世10年,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水平大大增强,意识也进步很快。从版权范畴来说,以前一部电视剧在网站的授权费用也就是几万到几十万。而现在一集优秀的电视剧费用就高达150万元。从这个层面就能看出我国版权业的进步,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孙建红认为,要解决版权保护中的问题,“首先要从立法角度增大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我国现行法律对版权的侵权处罚上限是50万元,但没有设置下限,这样就使很多企业得到的赔偿往往仅是损失的九牛一毛。所以,应该设置赔偿下限,并且使其达到较高的水平,这样既保护了版权所有者,又增加了侵权成本,同时还可以预防侵权。”

    “其次,应简化维权企业的司法程序并在一定条件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孙建红说,“做到对版权最大程度的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刘敬东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还存在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执法方面,虽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以完善,但仍存许多不足,从入世之初到今天,WTO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仍在持续,并不断加大。”

    融资并购此时出海正当时

    10年来,在跨国投资业务中,我国企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对此,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及证券与资本市场部顾彦滨感受颇深,“10年前,一家美国企业花500万美元并购江苏一家名为紫荆花的公司,当时感觉这是一笔很大的交易。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外的基金、风投(VC)和私募(PE)都逐渐进入中国。”

    而随后便产生了人民币基金,发展速度非常快,近几年,人民币基金无论数量还是资金总额,都已经使外币基金无法望其项背,完全扭转了外币基金为主导的势头。也就是说,现在已经从外国资金到中国并购发展到了我国资本去国外并购的局面,而且这种海外并购已经越来越普遍,其中既有大企业,也有小企业。这是我国经济及相关法律和政策发展的一个最好体现。

    国内投行在国外的动作也越来越大,已经从“小试身手”的东南亚市场开始转战欧美市场。

    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在这10年里达到了高潮。这些在国外上市的企业,以前都是依靠境外资金支持,而现在,支持的主力变成了国内资金。

    同时,传统的商业银行在国外的业务量也在大量扩展。之前,走出去的传统商业银行主要为我国跨国企业服务,现在,我国走出去的商业银行已经能争取到很多外国企业和个人客户,并且涉及的业务多为国外较多的按揭、并购、贷款等等。

    顾彦滨透露,律师事务所入世之前的收入基本都来自于诉讼、仲裁以及法律顾问等传统业务。而现在关于风投、私募、跨国并购、跨国上市等方面的业务明显加大,从传统的诉讼变成了诉讼和非诉,形成了国内和涉外业务相结合的平衡发展趋势。这主要源于企业需求的增加。

    顾彦滨认为,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以及法律环境来说,现在都是企业走出去从事私募、上市和并购业务的一个良好时机。首先是国家制定很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去,其次是经济危机使国外企业估值较低,加之人民币处于高位。这会使走出去的成本和风险都相应降低。这样“练手”的机会非常难得。“从我们最近接触的项目来看,国外的法律和政策环境都在为引资开绿灯,甚至之前不让我国企业染指的资源矿产也在可收购的范围内。”顾彦滨向记者透露。

    不过顾彦滨同时指出,企业走出去要避免盲目。首先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其次要了解目的国的司法风险及程序,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并给予相应的支持。

    参与案件从慎做原告到填补WTO空白

    资料显示,自入世以来,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世贸组织30起案件,涉及21项争端。其中,在8起案件中作为起诉方,涉及8项争端;在22起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涉及13项争端。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侯焕然向记者表示,“加入世贸组织10年来,中国通过世贸组织解决贸易争端,经历了从忐忑到逐步自信的过程。”

    侯焕然说,“2007年以前,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纠纷诉诸WTO争端解决的尚不足3例。而入世初期中国对待WTO争端解决机制非常谨慎,原则上不会主动当原告。”

    据介绍,中国第一次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2002年3月26日,中国与欧盟等WTO成员起诉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但中国是在继欧盟、日本和韩国之后提出的磋商请求和设立专家组请求,且指控事项与其他WTO成员几乎相同。因此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这项诉讼“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独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搭欧盟便车”的成分。

    2007年是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的第一年,也是涉及中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爆发增长的一年。这一年里,WTO成员所提起的全部13起争端解决案件中,针对中国的就达4起,有关中国作为当事方的案件占全年提起案件的近40%。

    2009年,WTO新发生案件涉及中国的则更是达到了半数之多。这使得中国超越美国、欧盟成为当年WTO争端解决的主角,2009年也因此被某些学者称为“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崛起年”。

    事实上,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WTO统计,2010年我国出口额占全球总量的10%,但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却占到全球的35%。

    谈及原因侯焕然分析指出,一方面在于美、欧等WTO成员对于走出过渡期的中国不再“克制”;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战”经验,具备了指控其他WTO成员的专业能力和人才。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让其他经济体不能不注意到中国“崛起”的影响。

    学会通过WTO解决贸易争端的同时,中国也对WTO规则产生了影响。

    “中国提出的有些指控,是WTO成员从未提出过的复杂问题,这促使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WTO规则做出了开创性的解释,从而填补了WTO判例的空白。”侯焕然告诉记者。

    据悉,在中国诉欧共体对华紧固件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致认定,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分别待遇”的做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6.10等条款的规定。这一裁决否定了欧盟对中国长期以来的这一做法。

    争端解决从盲目服从到积极争取

    在入世10年的不断磨砺中,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其他WTO成员的贸易争端的能力显著增强。2007年,中国第一次单独就美国的“双反”措施发起WTO争端解决,象征着中国政府自此开始,,对待WTO争端解决的态度更加趋于理性。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总监龚柏华认为,“中国在针对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中,能够在上诉阶段峰回路转,取得巨大胜利,是中国政府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成熟的标志。”

    而身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调解员,同时是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韦庆岳则是用自己的亲身经历,陪伴着中国企业走过了入世10年的历程。

    “从入世10年的整个历程来看,企业在入世初期对WTO相关争端的解决往往处于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导致的盲目屈从的状态。”韦庆岳说,“因为WTO框架下的相关争端解决总是涉及国际贸易,所以很多文书都是通过国际中介机构甚至是外交部门转送的,这样的文件到了对WTO规则不很熟悉的人手中,往往在没有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就答应了对方的要求。这是非常可惜甚至是令人痛心的。那些不成功的案例,往往在合同中就有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却被眼睁睁地忽略了。”

    韦庆岳说,“其实WTO相关争端并不可怕,争端的双方都是平等主体,只要熟悉WTO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就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韦庆岳指出,“解决WTO相关争端首先要熟悉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无知’是最可怕的,一定要杜绝。其实,企业要注意尽可能在国内相关机构解决争端,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的争取优势。如果不能在国内解决问题,就争取到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华人有优势的地方去解决。就算这两点都做不到,也不用担心。只要不打无准备之仗,就不会出大问题。”

    目前,韦庆岳正在代理一家企业的WTO相关争端解决案件,虽然相关机构还没有做出裁决,但实战经验丰富的他还是信心满满。“无论是前期准备还是后期应诉,我们都做了充分的工作。所以对结果,我们信心十足。”韦庆岳表示。

    韦庆岳认为,政府应加强对企业WTO相关规定的普及和宣传。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名誉会长徐匡迪也曾表示,入世对政府提出的是一种体制性的挑战,首先要求政府入世。入世以来我国政府改变了长期以来对经济事务介入过深、干预过多的状态,抛弃了长期作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的角色,实现了政府职能定位的创新,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公共服务化和法制化,比如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的颁布就是最好例证。

    相关人士表示,贸易法制也提高了公民和法人的诉讼意识。面对日趋增多的国际贸易摩擦,我国企业已从最初的不知所措,甚至无人应诉,已逐步发展成学会运用规则,结成联盟,有组织、按步骤、有层次地应对贸易摩擦。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等贸易摩擦应诉率已达到90%左右,对来自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的反倾销应诉率更是达到100%。

    共同成长期待下一个十年

    “2010年,我们的律师事务所诉讼总收入达到了6900多万。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与WTO相关的法律业务。”李永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高兴的表示。“我们非常感谢WTO,因为入世10年来,我们的业务水平和业务量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而接纳更多的企业涉外业务,也是我们今后发展的重点和方向。”

    李永乐表示,我国在加入WTO后,世贸组织对法律上的要求和与我国政府以及企业的对接变得非常立体,政府做的工作包括对之前与WTO不协调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改,对之前不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查漏补缺等等,政府所作的这一切是先决条件,否则水平再高的律师也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前主任李荣融在回顾入市10周年时表示,10年来,我们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修改和制定颁布了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的权利,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而对于今后的发展,李永乐表示,“入世催动了很多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经过10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完善了我们的业务领域和队伍。对于与企业共成长的我们来说,期待下一个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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