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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国标解读

2021-04-01 15:52:30产品安全与召回微信公众号

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2191次,涉及缺陷车辆8256.25万辆。面对日益庞大的召回数量,如何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有效监督和评价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GB/T39603-2020),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制定背景

缺陷汽车产品危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监督并落实缺陷产品召回是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2191次,涉及缺陷车辆8256.25万辆。面对日益庞大的召回数量,如何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有效监督和评价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发达国家利用高额的处罚、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完备的机构设置对生产者形成无形的压力,监管部门无需耗费大量精力开展召回实施监督与效果评估。我国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设置与其差距较大,召回立法虽已明确由监管机构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但缺乏理论指导和具体化、精细化的评估体系。

本标准是基于我国汽车产品召回16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明确了具体的评估指标与评判标准,给出了评估结果对应的处置要求。

标准内容架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标准应该条款要求,对召回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做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标准内容采用分节编排方式,共7节。

1. 范围。给出了标准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给出标准引用到的规范性文件。

3. 术语和定义。给出标准中使用到的11个术语及其定义。

4. 评估基本流程。给出评估主体和评估基本流程图。

5. 召回效果评估模型。给出了评估指标、相应权重值及评估模型。

6. 召回效果评估过程。包括确定评估对象、信息与材料收集、召回合规性评估、召回活动实施评估、召回措施评估、召回活动满意度评估和确定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

7. 评估结果处置。给出生产者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可分别采取或制定的相应处置策略与措施。

评估流程及指标体系

汽车召回活动涉及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三个相关方,评估基本流程如图所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基本流程

标准提出3个一级指标和9个二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召回活动实施、召回措施和召回活动满意度;二级指标包括召回完成率指数、召回时效性、车主通知情况、召回范围准确性、召回措施实施一致性、措施有效性、措施次生影响、消费者满意度和召回监督配合度。

评估指标选取于生产者的阶段性召回报告、召回总结报告等文件或用户投诉等网络信息。每个指标数据来源都有据可查,尽量避免歧义。

评估结果处置

标准将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同时,标准给出综合评估结果一票否决指标。当召回完成率指数值小于6或召回时效性指标值为0或召回范围准确性指标为0或召回措施有效性指标为0时,需将综合评估结果修正为不合格。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生产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分别采取或制定相应的处置策略与措施:

1. 针对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召回活动,生产者可以总结该召回活动的实施经验,结合经验制定或修订内部管理文件与操作手册,并作为后续其它召回活动实施的依据。

2. 针对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召回活动,生产者可以整理分析进一步提升的措施,并作为后续其它召回活动实施的参考。必要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生产者进行整改与提升。

3. 针对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召回活动,生产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处置策略和整改措施。生产者采取整改、实施补救措施、再次召回或扩大召回等处置策略后,评估主体需按照评估流程再次进行重新评估,直到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本标准是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技术标准,针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活动及时开展评估,对于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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