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徐天允)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八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次《目录》涵盖节能型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两大类,共计566款车型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目录》
本次《目录》依照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根据《通知》规定,对符合节能型汽车相应标准的乘用车及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新能源车船相应标准的乘用车、商用车及船舶免征收车船税。
其中,节能型乘用车应满足使用1.6升及以下的汽油、柴油发动机(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发动机)且油耗不得高于《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详见附件一)。以下图中的第一款车型为例,该车排量约为1.5升,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205kg,综合燃料消耗量为4.8L/100km,低于对应油耗限值应为5.2L/100km。
《目录》中的节能型乘用车
节能型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应使用天然气发动机或使用满足《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详见附件二)的汽油、柴油发动机。以下图中的第一款车型为例,该车最大设计总质量在7000—8500kg范围内,该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为14.7L/100km,低于对应油耗限值应为15.5L/100km。
《目录》中的节能型货车
免征收车船税新能源乘用车目前仅为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且需满足在纯电动模式下使用工况法测试不低于50公里续航。以下图中的第一款车型为例,该车在纯电动模式下使用工况法测试续航里程为51公里,新能源商用车应满足《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标准》(详见附件三)。另外,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目录》中的新能源乘用车
对于消费者而言,如若选择《目录》中涵盖的节能车型,不仅可以享受税费优惠,还能享受节能型汽车带来的低油耗,从而降低用车成本。而消费者如若选择《目录》中的新能源车型,纯电动模式下可获得更长的续航里程,在降低用车成本的同时还可减少充电次数从而提升用车便利性。
另外,目前天然气的价格明显低于柴油价格,以北京为例,北京柴油均价在6.6元/升左右,车用天然气价格均价在3.2元/立方米。因此,对于那些以车为家的卡车驾驶员和客车驾驶员而言,选择重型天然气商用车还可进一步降低用车成本,实现更短时间内回本盈利。
对于汽车厂家而言,倘若厂家尚未研发出符合《目录》车船税减免标准的车,可能会被已获得车船税减免的车型抢走一部分销量。因此,厂家为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则需加快对产品升级,满足《目录》车船税减免的标准。
由此可见,《目录》既是消费者的“购车指南”,又是厂家的“产品升级指南”。或许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厂家及车型进入《目录》,届时消费者可以拥有更多低用车成本车型可供选择。同时,更多节能型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出现也或将助力打赢保卫蓝天计划,实现还祖国一片蓝天。
附件一:《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单位:L/100km)
整车整备质量(CM)kg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两排及以下座椅 | 三排或以上座椅 | 两排及以下座椅 | 三排或以上座椅 | 两排及以下座椅 | 三排或以上座椅 | |
CM≤750 | 4.4 | 4.7 | 4.2 | 4.6 | 4.0 | 4.3 |
750<CM≤865 | 4.6 | 4.8 | 4.5 | 4.7 | 4.2 | 4.4 |
865<CM≤980 | 4.7 | 5.0 | 4.6 | 4.8 | 4.3 | 4.5 |
980<CM≤1090 | 5.0 | 5.2 | 4.8 | 5.0 | 4.5 | 4.7 |
1090<CM≤1205 | 5.2 | 5.4 | 5.0 | 5.2 | 4.7 | 4.9 |
CM>1205 | 5.4 | 5.4 | 5.2 | 5.2 | 4.9 | 4.9 |
附件二:《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 kg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3500<GVW≤4500 | 11.5 a | 10.9 a | 10.4 a |
4500<GVW≤5500 | 12.2 a | 11.6 a | 11.0 a |
5500<GVW≤7000 | 13.8 a | 13.1 a | 12.5 a |
7000<GVW≤8500 | 16.3 a | 15.5 a | 14.7 a |
8500<GVW≤10500 | 18.3 a | 17.4 a | 16.5 a |
10500<GVW≤12500 | 21.3 a | 20.2 a | 19.2 a |
12500<GVW≤16000 | 24.0 | 22.8 | 21.7 |
16000<GVW≤20000 | 27.0 | 25.7 | 24.4 |
20000<GVW≤25000 | 32.5 | 30.9 | 29.3 |
25000<GVW≤31000 | 37.5 | 35.6 | 33.8 |
31000<GVW | 38.5 | 36.6 | 34.7 |
a 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2,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
附件三:《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标准》(单位:km)
类 别 | 乘用车 | 客车 | 货车 | 专用车 | 测试方法 |
纯电动 |
| ≥200 | ≥80 | ≥80 |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
插电式 (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 | ≥50 (工况法) | ≥50 | ≥50 | ≥50 | M1、N1类采用工况法或60km/h等速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
≥70 (等速法) | |||||
燃料电池 |
| ≥300 | ≥300 | ≥300 |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