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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自燃维权咋就这么难

2011-11-07 09:53:18 千龙网

   10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河北世纪汽贸公司门前,因为数月交涉无望,车主杜先生与汽贸公司的纠纷最终惊动警方。事情的起因是杜先生今年5月购买于此的一辆轿车几个月前突然起火。“厂商连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都不认可,我还能以什么样的方式尽快解决纠纷呢?”
   本报记者从河北省消协了解到,近年来该协会受理的十几起轿车火毁(含自燃)投诉中,汽车厂商对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均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火灾认定书为何难以引起厂商重视,类似情况下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车主:新车停了10分钟,着了
    杜先生的轿车是今年6月2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突然起火的。
   当时,车就停在赞皇县城一家宾馆门前。前后也就10分钟,从宾馆出来的杜先生突然发现火苗从汽车底部冒了出来。当天风很大,等到有人从旁边的邮局借来灭火器,此时,汽车底盘和侧门已被烧毁了。
   惊魂未定的杜先生在好心人指点下,连续拨打了火警119电话、河北世纪汽贸公司(以下简称“4S店”)电话以及汽车厂家售后热线。
   当天下午,厂家和4S店两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方查看火灾现场情况并检查了汽车电路和油路后说,汽车电路和油路都没有问题,“汽车质量没有问题,你还是自己找找原因吧,或者等消防部门的鉴定”。
   在等待消防部门鉴定结果的过程中,杜先生找到4S店负责人要求换车。对方答复说不可能换车,但可以向厂家争取“善意补偿”:免去大约1.6万元的维修费用。杜先生思虑再三,答应了。4S店向厂家传真“补偿申请”后,将烧坏了的车从赞皇县拉回石家庄。
   几天后,杜先生等来消息:厂家说汽车质量没有问题,“善意补偿”不能给,杜先生只能自己出钱修车。
   7月4日,赞皇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汽车燃油管破裂、漏油,遇明火迅速蔓延。《火灾事故认定书》让杜先生觉得说话有了底气。但长时间协商后,4S店答复说,厂家不认可这个认定书,汽车没有质量问题。
    厂家: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说明质量有问题
   “事故认定书虽然指出燃油管破裂、漏油是起火原因,但这不能就说明汽车质量有问题。燃油管破裂有很多原因,比如行驶过程中汽车拖底,比如人为将燃油管割裂等。”4S店负责人何先生如是向记者解释事故认定书难以说服厂家作出赔付决定的原因。
   从今年8月11日开始,石家庄市消协与河北省消协先后两次向厂家发出《消费争议调查函》,要求厂家配合调查或给予书面答复。然而,厂家的态度依然沉默。
   “事故认定书是综合分析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痕迹、物品等证据后作出的,为审慎起见,出具该认定书前我们还会同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技术人员到4S店重新勘验了着火车辆。”
   赞皇县公安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说,按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起火原因或灾害成因认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认定书的上一级消防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否则将视为同意认定书内容。但截至目前,该队并没有接到汽车厂家的任何反馈。
   河北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廉军告诉记者,近年来该协会受理的十几起轿车火毁(含自燃)投诉中,汽车厂商都是坚持自己的“裁定结果”,而对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基本不予理会。“消防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但的确不能进一步指出汽车为何出现种种状况,这不是消防部门工作范围,也不是消防部门能解决的问题。杜先生的汽车燃油管破裂,这是消防现场查看得出的结论,至于油管为何破裂,消防部门没有权利查找原因。”
   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新闻发言人冀辉说,尽管如此,《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火灾损失纠纷案件中,认定书完全可以作为证据。
    专家:质量鉴定并非维权唯一出路
   “厂商连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都不认可,我还能以什么样的方式尽快解决纠纷呢?”和杜先生一样,陷入汽车自燃纠纷的车主们往往都是如此茫然无措。
   “除非你去做鉴定,证明我的车有质量问题,然后提起诉讼,让法院来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面对气愤的车主,大部分汽车厂商似乎都十分冷静与理智。
   河北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廉军说,目前对汽车质量进行具有法律效力鉴定的机构全国只有3家,而动辄数千元甚至高达七八万元的鉴定费用让不少消费者知难而退。
   “汽车质量鉴定,并非车主的法定责任。鉴定机构关于汽车质量的报告,也只是证据的一种,不是必须且唯一的。让消费者去鉴定只是汽车厂商推卸责任的托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原庭长、二级高级法官王继安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发生新车自燃,生产方对排除产品质量责任负有举证义务。如果厂商对车主提供的初始证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就应当提供证明事故认定不成立的证据,如果要排除油管漏油的质量责任,就应当就漏油的成因非产品质量所致举证证明。如果要求鉴定部门对出现问题的相关部件做鉴定,也是请求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申请人预交鉴定费用,最后依据鉴定结果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而不是把鉴定的责任推给车主。此类诉讼,车主能够证明事故的发生和起火的原因,就完成了对事故成因的举证责任。生产方需要对排除其责任进行举证。
   “如果已经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鉴定书证明车辆燃烧是由某部件所致,就可以认为车主对汽车存在缺陷提供了初始证明,而毋须再就此提供汽车质量鉴定结论。”
   河北省消协监督部副主任、律师冯贺认为,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直接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和生产者的最终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从《诉讼法》相关规定看,在证明责任分配上,车主需要提供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产品损害的事实即可。
   “把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交给法院来作公正的判决本身并没有错。但我们更希望在责任已经初步明确的情况下,汽车厂商能够本着对品牌形象负责、对品牌消费者负责、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文书(《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应有的尊重的态度来妥善处理纠纷。毕竟,与冷冰冰的自以为是相比,还是恪守法律底线前提下的人情味儿,更容易让消费者接受。”廉军与陈磊的观点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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